离婚时分割复员军人财产的方式如下:
可以要求对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进行分割,但不能要求分割医药补助费。根据法律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;但对于下列财产关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分割:
(资料图片)
1.一方的婚前财产;
2.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3.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
4.一方的生活用品;
5.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。
依照上述规定,医药生活补助费是军人的个人财产,不得进行分割;而对于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可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进行分割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;原则上可获得一半的数额。
二、军人提出离婚孩子归最适合抚养孩子长大的一方抚养。
1.如果子女尚未年满两周岁,那么其抚养权原则上判给其母亲;
2.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可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、身体因素、经济条件、子女的意愿等进行判决;
3.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了,法院将尊重孩子的意愿,决定抚养权归给女方或男方。
三、找法网提醒您,专业军人离婚程序如下:
1.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,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即可。
2.诉讼离婚:起草起诉状、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和证据、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;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,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、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、开庭、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,以及如何分割财产,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。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,须经军人同意;如军人不同意,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,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、正当理由的,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;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,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,经调解和好无效,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,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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